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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
2024-02-23 15:08:54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 山东省财政厅

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

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

鲁人社字〔2023〕126号

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省直有关部门(单位),各大企业、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,中央驻鲁有关单位,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、工作站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(基地)单位:

现将《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山东省财政厅

2023年12月15日

 

(此件主动公开)

(联系单位: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)

 

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

创业大赛奖励办法

第一条  为调动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性,鼓励博士后努力拼搏、勇争一流,经研究决定,自2023年起,设立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专项资金,对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(以下简称“大赛”)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博士(后)团队给予奖励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对代表山东省参加大赛的博士(后)获奖团队给予奖励,其中,金奖奖励6万元,银奖奖励3万元,铜奖奖励1万元。同时,为获得大赛金奖、银奖参赛选手团队负责人直接颁发“山东惠才卡”,可在山东省享受医疗保健、职称评定、配偶随迁、子女入学、岗位聘用等29项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。

第三条  大赛奖励资金于大赛获奖结果正式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至获奖团队负责人,由获奖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之间自行协商奖金分配问题。

第四条  大赛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大赛奖励资金的核定、预算编制、执行等工作。省财政厅负责大赛奖励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。

第五条  大赛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。

第六条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大赛奖励资金。对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;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将依据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
第七条  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按职责解释。

第八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赛事动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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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
来源: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24-02-23 15:08:54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 山东省财政厅

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

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

鲁人社字〔2023〕126号

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省直有关部门(单位),各大企业、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,中央驻鲁有关单位,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、工作站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(基地)单位:

现将《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山东省财政厅

2023年12月15日

 

(此件主动公开)

(联系单位: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)

 

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

创业大赛奖励办法

第一条  为调动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性,鼓励博士后努力拼搏、勇争一流,经研究决定,自2023年起,设立山东省博士(后)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专项资金,对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(以下简称“大赛”)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博士(后)团队给予奖励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对代表山东省参加大赛的博士(后)获奖团队给予奖励,其中,金奖奖励6万元,银奖奖励3万元,铜奖奖励1万元。同时,为获得大赛金奖、银奖参赛选手团队负责人直接颁发“山东惠才卡”,可在山东省享受医疗保健、职称评定、配偶随迁、子女入学、岗位聘用等29项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。

第三条  大赛奖励资金于大赛获奖结果正式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至获奖团队负责人,由获奖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之间自行协商奖金分配问题。

第四条  大赛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大赛奖励资金的核定、预算编制、执行等工作。省财政厅负责大赛奖励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。

第五条  大赛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。

第六条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大赛奖励资金。对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;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将依据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
第七条  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按职责解释。

第八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